2011年10月1日 星期六
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證法批改重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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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


 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擔保法



作者:



 中華民國殘障聯盟



日期:



 2011-01-10



內容:



 
立法院本日(1月10日)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擔保法,本次修法感謝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劉建國召委、陳節如委員等委員的大力協助,本次修正達31個條文。

修正重點有以下五項:

一、打掃定額進用單位,其職務應經過職務剖析:於第38條增列,不參與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,其職務應經職務剖析,可防禦警醒用人單位僅以身心障礙為理由而不予進用。




二、訂定有關視障者之就業促進與轉業輔導步驟:因應大法官釋字第649號函,於條文中增列多項針對視覺障礙者之就業促進與轉業輔導步驟,如於第32條增列輔導部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推拿、理療推拿或醫療推拿相關科系;第46條修正為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輔導、補助視覺障礙者從事推拿與理療推拿責任,而醫療機構、車站、民用航空站、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,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遵守障礙者從事推拿責任;增列第46條之1,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責任,電話值機人數在10以上者,其進用視障者應達10分之1以上;增列第60條之1,各縣市政府應辦理視障者保留及職業重修服務;增列第69條之1,各級政府應輔導視障者設立以從事推拿為業務之勞動單幹社。




三、增訂自主保留服務:於第50條個人照顧服務條文中,強調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之個人反對與照顧,以促進其保留品質、社會參與及自主保留,並增列一款自主保留反對服務。



四、各級政府均有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責:第52條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辦理修改為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,並明定第三款公共資訊無障礙之定義。對於各單位應如何辦理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服務,也增列應擬定相關辦法或實施計劃,防禦警醒此條淪為内容化。




五、交通無障礙:於第53條增列航空業者不得拒載身障者,有關大眾運輸無障礙設置辦法則應由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分鐵路、公路、捷運、空運、水運等章節定之;第58條修改為大眾運輸器械優待步驟不得有設籍之限制,且增列若航空業者哀求身障者需有人随同共同飛行,不得向随同人收費。



※備註:修正條文及內容仍以立法院公告版本為準。



 


 
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enable.org.tw/iss/detail.php?id=138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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